中新網昆明12月16日電 (王艷龍)記者16日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對四起股民狀告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賠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兩位股民敗訴,兩位勝訴。虛假陳述揭露日前後投資成為股民是否打贏官司的關鍵。
  原綠大地公司成立於1996年,2007年12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是雲南省首家民營上市企業。2011年3月1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對被告原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何學葵執行逮捕。2013年2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蔣凱西、龐明星等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事情敗露後,陸續被股民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昆明中院在受理後,陸續開庭審理原告周福彩、陳玉蘭、楊棟、許炳榮的索賠案。
  法庭審理認為,綠大地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按照證券法律規定,負有如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及時、準確披露相關重要信息的義務。經(2012)昆刑一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審理認定,綠大地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及2007年年報,2008年半年報、年報,2009年半年報、年報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虛增資產、虛增收入的虛假陳述行為,並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的直接責任人何學葵、蔣凱西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基於上述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本案中綠大地公司在《招股說明書》、2007年-2009年年報和半年報中虛增資產和虛增收入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應當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綠大地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開發佈了首次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併在其後的2007年年報,2008年半年報、年報,2009年半年報、年報中均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的行為呈現一個連續的狀態,故認為其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為一系列虛假陳述行為最早發生的時間:2007年12月6日。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司發佈公告,綠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當日符合司法解釋規定對揭露日的認定標準,認定為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
  依據相關規定,投資人在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3月18日期間買入綠大地公司股票,併在2010年3月18日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而產生虧損的,應認定為與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做出判決,判處被告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周福彩經濟損失人民幣15735.5元等,被告何學葵、蔣凱西對相應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雲南雲投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玉蘭經濟損失人民幣62368.14元等。
  法院認為原告許炳榮、楊棟在綠大地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已經被揭露的情況下,繼續買入該公司股票,應當屬於明知投資風險存在而自甘冒險的投資行為,故駁回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瞭解,案發後,昆明中院已依法受理了投資者提起的案件五十餘件,涉及標的額近700萬元。目前,其他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原標題:四股民告原“綠大地”公司索賠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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